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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自然資源政策清單

作者: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最后修訂:
2021-01-13 09:28:33

摘要:

目 錄


一、精簡流程提速增效政策(11條)


二、不動產登記優惠政策(27條)


三、用地報批政策(5條)


四、降成本政策(5條)


五、支持礦業企業發展和生態修復政策(10條)


六、支持鄉村振興和公益事業政策(5條)


七、應對疫情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6條)




一、精簡流程提速增效政策(11條)


1.以統一規范標準、強化成果共享為重點,將建設用地審批、城鄉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等多項測繪業務整合,歸口成果管理,推進“多測合并、聯合測繪、成果共享”。不得重復審核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多次提交對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成果;確有需要的,可以進行核實更新和補充測繪。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自然資規﹝2019﹞2號)


2.各地要依據“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要求,核發新版證書。對現有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的辦事指南、申請表單和申報材料清單進行清理,進一步簡化和規范申報材料。除法定的批準文件和證書以外,地方自行設立的各類通知書、審查意見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設,可以通過政府內部信息共享獲得的有關文件、證書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對行政相對人前期已提供且無變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聯網、手機APP等方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在線辦理、進度查詢和文書下載打印等服務。(自然資規﹝2019﹞2號)


3.落實預告登記制度,率先實現網上辦理,積極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經紀機構延伸登記端口,進一步簡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賣”,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協同防范金融風險,支撐強化稅收征繳和房地產市場調控。(自然資發〔2020〕83號)


4.通過網上“一窗受理”平臺,與稅收征管等系統無縫銜接,實現一次受理、自動分發、并行辦理、依法銜接、一網通辦,杜絕“進多站、跑多網”。線上“一窗”和線下“一窗”要融合銜接,實行一套服務標準、一個辦理平臺;線上線下人員力量和窗口要科學配備,做到全面提供服務。(自然資發〔2020〕83號)


5.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或相關政務網站上線開通遠程申報系統,建設單位可通過遠程申報系統提交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申請及相關申請資料(含補正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


6.建立金融機構、實體經濟企業共性材料備案制,避免重復提交材料。(皖自然資〔2019〕88號)


7.各地要按照“減證便民”的原則,堅決取消不必要環節、大力合并相近環節,不得違規設置審批環節,著力解決辦理流程長、環節多等問題。(皖自然資〔2019〕153號)


8.依據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開展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登記、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經營權抵押登記。改進登記發證方式,對零星分散用地項目多個地塊組合供地的,以各地塊為宗地進行土地確權登記,根據權利人申請可按項目內各地塊的不同規劃用途或產權管理需要,核發一宗地一證書或多宗地一證書。(皖自然資規〔2020〕1號)


9.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縮減辦理環節和要件。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皖自然資規〔2020〕5號)


10.推進項目用地前期工作提速。積極配合“標準地”改革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多驗合一、多測合一”。將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與用地預審合并辦理,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辦理。設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省級審批(核準、備案)項目(不含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項目),建設單位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申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指導依法設立的各類園區和其他有條件區域開展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分類向社會公布,不再對區域內建設項目提出評估要求。(皖自然資函〔2020〕78號)


11.為進一步做好簡政便民、優化建設項目是否壓覆礦床查詢服務,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建設項目是否壓覆礦床申請紙質材料受理,采取網上在線受理辦理。(皖自然資公告〔2020〕11號)




二、不動產登記優惠政策(27條)


1.繼續推進不動產登記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延伸服務網點并深化服務內容。對融資、轉貸、續貸、展期及涉及的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縮短辦理時間、無縫對接轉貸、減少過橋資金、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對新申請貸款的,實現銀行查詢、貸款審批、抵押首次登記和貸款發放無縫銜接;對延期續貸或貸款展期的,實現貸款審批、抵押變更登記和貸款發放無縫銜接;對借新還舊的,實現貸款審批、抵押注銷登記和首次登記、貸款發放無縫銜接。(自然資發〔2020〕83號)


2.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按照自然資源部26種流程優化圖,盡快優化明確本地辦理流程,堅決取消違法違規前置和不必要環節,合并相近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今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一般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自然資發〔2020〕83號)


3.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履行法定的登記信息查詢職責,加快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積極提供優質查詢服務,方便企業和群眾通過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防范交易風險,避免強制核驗,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加強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自然資發〔2020〕83號)


4.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由登記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申請人在網上驗證身份,“刷臉”不見面辦理,實現“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暫時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請人將紙質材料拍照或掃描后在網上提交,網上審核,核驗原始材料,一次性辦結,輔助快遞郵寄,力爭實現不見面辦理。(自然資發〔2020〕83號)


5.推進不動產登記提速增效,積極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除較為復雜的登記業務外,不動產登記辦證均在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皖自然資〔2019〕88號)


6.推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設不動產抵押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大廳設立銀行抵押登記端口,方便企業申請貸款時同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皖自然資〔2019〕88號)


7.推進不動產抵押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建設,2019年底前全省在銀行設置不動產登記抵押服務端口,相關數據及時共享給不動產登記、銀行、住建(房管)等部門,實現申請人可在銀行現場簽訂抵押合同的同時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材料,方便企業和群眾同步簽訂合同、辦理貸款審批和不動產抵押登記。(皖自然資〔2019〕153號)


8.2019年底前,全省各類不動產登記全業務、全流程精簡優化到位,在持續鞏固一般登記5個工作日以內辦結的基礎上,實現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預告登記、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以內辦結,其中涉及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1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皖自然資〔2019〕153號)


9.各地要按照國家政務信息整合共享要求,全面對接省、市政務服務網,積極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與政府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有序銜接,大力促進部門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島”,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皖自然資〔2019〕153號)


10.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要求,堅持屬地優先、省級推動、國家支持,依托電子政務外網、自然資源業務專網等路徑,實現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互通共享。(皖自然資〔2019〕153號)


11.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整合不動產登記、辦稅業務流程,在信息共享集成基礎上,按照“一窗受理、并行辦理”的原則,進一步優化一體化辦理流程,并在不動產登記大廳或窗口進行公示。(皖自然資〔2020〕65號)


12.自然資源部門應以不動產登記需要相關部門信息為導向,優化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加強同稅務等相關部門信息共享路徑網絡環境的協調對接,因地制宜確立共享路徑、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皖自然資〔2020〕65號)


13.一般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1個工作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推行“不見面”服務,全面實行“網上辦、掌上辦、預約辦、錯峰辦、郵遞辦”等模式,并實行網上7×24小時不打烊服務。加強與稅務部門聯動,在綜合受理窗口的基礎上,完善企業專窗服務,為企業特事特辦,不動產持有期間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歷史欠稅的,暫不列為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前置條件。創新不動產登記稅費繳納方式,逐步推行多種線上支付方式,有條件的地方推廣稅費“一卡清”繳納。(皖自然資函〔2020〕78號)


14.抵押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時可以一并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材料,通過網絡傳輸至登記機構,無需當事人再到登記機構提交申請;對于抵押權注銷登記,不再提交抵押人身份證明材料;對于不動產轉移登記同時發生抵押的,精簡相同的身份證明等材料,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可以一并申請、一并受理與審核;對于辦理抵押登記時需要的抵押擔保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可以首先提取登記所需的核心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性材料集中查驗制度,避免反復提交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等材料。(皖自然資函〔2019〕577號)


15.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通過部門聯合發文或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等,在具備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設立服務點,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提供場所,布設數據專線,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并做好日常維護。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不動產登記大廳設立服務點,提供資金監管咨詢、抵押放貸咨詢等前期服務。方便企業和群眾同步簽訂合同、辦理貸款審批、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享受“一站式”服務。(皖自然資函〔2019〕577號)


16.不動產登記機構與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貸款與抵押登記的業務協同范圍,積極服務民營企業、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逐步實現“延期續貸”“借新還舊”等貸款的審批與抵押登記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首次登記的無縫銜接,減少企業融資時間,避免企業借用“過橋資金”,規避抵押物“懸空”風險。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貸款審批與放款效率,積極參與交易資金監管、登記代理等服務,優化不動產登記業務相關的營商環境。服務點平穩運行后,可進一步探索拓展服務內容,增加領取、換發不動產權證書等業務。(皖自然資函〔2019〕577號)


17.推進不動產抵押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建設,按照統一的接口標準和規范積極開展系統對接。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制定相關標準,確定數據開放邊界和信息共享范圍,開通網絡端口,聯通不動產登記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系統,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授權或以抵押權人身份,通過網絡依法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信息,與抵押人提交申請材料、提出登記申請。(皖自然資函〔2019〕577號)


18.以統一規范標準、強化成果共享為重點,將建設用地審批、城鄉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等多項測繪業務整合,歸口成果管理,推進“多測合并、聯合測繪、成果共享”。各地應根據自然資源部統一部署,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竣工驗收四個階段的測繪事項進行優化整合,每個階段優化整合為一個測繪事項,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重復提交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成果;確有需要的,可以進行核實更新和補充測繪。(皖自然資管函﹝2020﹞34號)


19.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皖自然資管函〔2020〕34號)


20.凡涉及不動產轉移登記事項全部納入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次辦結。打通登記、交易和稅務信息壁壘,推動以不動產登記單元號為關聯碼,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與房屋交易信息、稅務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基礎上的“一窗受理、并行辦理”。(皖自然資登〔2020〕1號)


21.在銀行設立不動產抵押登記服務點,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實現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和銀行抵押登記線上全流程辦理。(皖自然資登〔2020〕1號)


2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企、提質增效,以為企業和群眾“辦好一件事”為標準,進一步優化流程、精簡環節和材料,推行登記、交易、納稅信息共享集成,規范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夯實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實現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互通共享;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有條件的市縣實現不動產登記網上不見面辦理。到2020年底,全面實現辦理不動產登記最多跑一趟、一般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目標。(皖自然資登〔2020〕1號)


23.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成本的要求,進一步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而設立的前置條件和材料。一般登記(包括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等)對外辦理環節減少至2個,辦理時間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各類登記相關聯的事項,可以一并申請、一并受理與審核。(皖自然資登〔2020〕1號)


24.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要求,堅持屬地優先、省級推動、國家支持,依托電子政務外網、自然資源業務專網等路徑,實現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互通共享。其中,涉及市、縣擁有的相關部門信息,由市、縣負責協調實現屬地共享;涉及跨地市或省級層面集中存儲的數據信息,由省級負責協調實現省級共享;涉及跨省域或國家層面集中存儲的數據信息,由市、縣向省廳提出請求,由省廳負責協調實現信息共享。(皖自然資登〔2020〕1號)


25.積極推進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和林權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各級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建立信息共享聯系機制,通過交換接口、數據推送等形式,實現林權類審批、交易與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構建快速、便捷、優質、高效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服務體系。(皖自然資登〔2020〕2號)


26.對下列情形免征不動產登記費:1.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的;2.申請辦理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3.申請辦理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皖自然資登函〔2019〕9號)


27.對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原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550元,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皖自然資登函〔2019〕9號)




三、用地報批政策(5條)


1.下列項目列入用地報批綠色通道:一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二是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建設項目;三是省委、省政府調度重大建設項目;四是上級交辦的其他重大項目。(皖自然資函〔2019〕624號)


2.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列入用地報批綠色通道的建設項目用地,自項目預審(或用地組卷)始至供地結束,采取專人負責、優先受理、容缺審查、快速報批等指施,切實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皖自然資函〔2019〕624號)


3.實行容缺受理、審查。對列入用地報批綠色通道的報國務院審批建設項目,采取容缺林地使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等前期手續的方式組織受理、審查。上報省政府前,完成容缺件的補正。其中涉及占用林地的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可在建設單位辦理林地審核手續時,同步報自然資源部先行開展用地審查。(皖自然資函〔2019〕624號)


4.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省廳根據項目單位申請幫助組織申報。(皖自然資函〔2019〕624號)


5.深度貧困地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補償安置前提下,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和用地報批綠色通道范圍,省廳辦理用地預審,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皖自然資函〔2019〕624號)




四、降成本支持政策(5條)


1.不斷降低企業用地成本。鼓勵通過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或以租賃方式供地、適當下調競買保證金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制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鼓勵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相關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通過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年度計劃分配時按規定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皖自然資〔2019〕88號)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屬于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總投資額25%、工業用地未達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轉讓”原則,交易雙方先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轉讓條件后,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建設項目轉讓前未實施建設行為且未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的,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項目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建設項目轉讓前已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后,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辦理項目規劃建設變更手續。(皖自然資規〔2019〕3號)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放寬對抵押物的限制。對不以公益為目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的,各地可采取告知承諾制等措施,保障抵押權實現后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皖自然資規〔2019〕3號)


4.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地方權限內探索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依法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3月1日起,我省受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契稅適用稅率統一下調至3%。(皖自然資規〔2019〕3號)


5.鼓勵產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對可以使用劃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產業用地轉讓,經市、縣政府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產業用地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產業用地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準。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項目,可享受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皖自然資函〔2020〕78號)




五、支持礦業企業發展和生態修復政策(10條)


1.開展露天開采礦山剝離物中砂石土礦產資源有償處置試點工作,依法對在合理剝采范圍內產生、能夠綜合利用的剝離物進行有償處置。露天開采礦山試點期限內設計剝離的砂石土礦產資源完成有償處置后,由發證機關向采礦權人出具已完成有償處置、準予開發利用的書面證明,加蓋采礦登記專用章,作為礦山合法開發利用砂石土礦產資源的憑證。(皖自然資礦權[2019]3號)


2.市、縣人民政府保證礦山企業合法收益后,將生產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驗、市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其中,生產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皖自然資規〔2020〕4號)


3.鼓勵各地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與發展旅游觀光、農業綜合開發、養老服務、特色小鎮等新產業新業態相結合。發展旅游業涉及利用礦區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業種植、養殖以及配套道路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皖自然資規〔2020〕4號)


4.運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對修復后的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按有關規定采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正在開采礦山企業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皖自然資函〔2020〕78號)


5.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皖自然資函〔2020〕78號)


6.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已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國務院已批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特定區域內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情況的統一調查評估和錄入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工作。新設立的及范圍調整的特定區域,應在批準前完成調查評估。(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


7.各地新建100萬噸以上優質機制砂石項目,視同省重點項目予以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其中年產量達到500萬噸以上的優質機制砂石生產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計劃,從省級層面加強協調服務。對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機制砂石企業,按規定建設鐵路專用線或皮帶廊道專用線。(皖發改價費〔2020〕467號)


8.支持利用廢石和尾礦生產機制砂。在符合安全、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生產建筑石料和機制砂,實現“變廢為寶”。(皖發改價費〔2020〕467號)


9.推動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統籌利用。對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皖發改價費〔2020〕467號)


10.梳理可供開采的砂石礦山目錄,加快露天礦山剝離物有償處置試點,釋放已設露天開采礦山存量砂石礦產資源,2020年8月底前完成編制并向社會公開。(皖自然資公告〔2020〕21號)




六、支持鄉村振興和公益事業政策(5條)


1.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等;不符合劃撥條件的,原劃撥使用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合同,調整有償使用價款。(自然資規〔2019〕3號)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養老服務機構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土地使用的權利義務關系。鼓勵盤活利用鄉村閑置校舍、廠房等建設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等鄉村養老服務設施。(自然資規〔2019〕3號)


3.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




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自然資規〔2019〕3號)


4.允許在縣域內開展全域鄉村閑置校舍、廠房、廢棄地等整治,盤活建設用地重點用于支持鄉村新產業新業態和返鄉下鄉創業。(皖自然資〔2019〕88號)


5.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試點示范為牽引,鼓勵因地制宜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新產業新業態和融合發展項目。支持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規為農民建房、鄉村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政策。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依規轉讓宅基地,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皖自然資規〔2020〕1號)



七、應對疫情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6條)


1.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在認真做細做實疫情防控的同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特別是要切實做好本地區復工復產企業不動產登記工作,積極支持和幫助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對于企業提出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應收盡收,并以最簡流程、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予以辦理,尤其是要進一步暢通不動產抵押登記流程,方便企業融資。各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主動與工信、國資和園區管委會等部門聯系,掌握本地區復工復產企業特別是涉及疫情防控領域生產企業名錄和聯系方式,隨時提供不動產登記業務咨詢與服務,及時幫助解決不動產登記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皖自然資明電〔2020〕3號)


2.各地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結合開展不動產登記提升行動,進一步創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以保障企業不動產登記需求為前提,全面推行“網上辦、掌上辦、預約辦、錯峰辦、郵遞辦”等模式,最大限度實現“不見面”辦理或“零接觸”辦理,盡可能減少人員聚集。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并實行7x24小時不打烊服務等。對屬于疫情防控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的不動產登記材料,可以由企業作出書面承諾,實行容缺辦理。(皖自然資明電〔2020〕3號)


3.做好復工復產企業不動產登記,支持和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生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以及全面做好“六穩”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內容,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明紀律,保障落實。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主動作為,周密部署,簡化流程,明確責任,對企業提交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申請事項,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辦,更不得以疫情防控為借口“拒收”或者拖延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疫情防控要堅持屬地管理,切實貫徹執行當地黨委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工作部署和紀律要求。(皖自然資明電〔2020〕3號)


4.合理延長礦業權審批登記期限。全省自然資源系統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和補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礦業權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補正期限到期后3個月內,提出延續、保留等礦業權審批登記申請或提交補正材料。(皖自然資函〔2020〕78號)


5.支持疫情防控建設項目先行使用土地。對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視作重大項目允許占用。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使用結束后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待疫情結束后及時完善用地手續。同時,要做好被占地單位和群眾的補償安置。(皖自然資管函〔2020〕36號)


6.保障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對疫情防控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計劃指標掛賬使用。地方計劃指標不足的,疫情結束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形成項目用地批準清單,由國家統一核銷計劃指標。(皖自然資管函〔202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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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