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援企減負”政策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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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訂:
- 2021-01-13 09:27:04
摘要:
編寫說明
習近平總書記在安徽考察提出:“出臺更多援企、減負、穩崗、擴就業的支持性措施,落實好紓困惠企政策,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我們收集整理了100條我省近年來出臺正在執行的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援企減負政策措施,便于企業查詢,更好地服務企業。
同時,為更好地為企業提供 24 小時不間斷服務,我們上線運行安徽省減輕企業負擔綜合服務平臺。通過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外網(//jx.ah.gov.cn/)登錄平臺可了解更多援企減負政策、信息,反映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我們將督促有關單位依法依規竭誠為企業做好服務,助力企業發展。
援企減負政策
1. 優先從“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創新型省份資金中,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創新發展試驗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補。從制造強省資金中,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鏈水平及數字化轉型、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企業,按項目投資額給予一定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基礎能力技改項目,按設備購置額給予一定補助。(皖發〔2020〕4號)
2. 各地可對創新型民營、外資企業年研發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補助,可對有市場、有技術、有效益的復規企業給予一定獎補。(皖發〔2020〕4號)
3. 對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各地可再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的25%給予獎補。根據初創期科技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各地可對其給予相應獎勵,用于企業研發投入。(皖發〔2020〕4號)
4. 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投標的行為,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皖政秘〔2020〕5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加大對5G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一年度實際國撥經費3%-5%比例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6. 支持企業加大對5G相關產品的研發力度,對關鍵設備購置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7. 支持軟件企業圍繞云VR/AR、車聯網、智能制造、智慧能源、無線醫療、無線家庭娛樂、聯網無人機、社交網絡、個人AI輔助、智慧城市等場景應用,開發5G應用軟件、控制系統、服務平臺軟件等,并根據用戶總量、市場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優選一批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業的應用場景,研發適應該領域的軟硬一體終端產品;按照產品首年度銷售收入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每年優選一批產品,按照產品研發投資總額的20%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8. 鼓勵5G配套產業發展,對在5G相關細分領域形成全國“單項冠軍”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9. 支持5G重大創新產品應用,對符合規定的首購產品、訂購產品,支持需求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皖政〔2020〕18號,省相關部門、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10. 對符合條件的5G相關產品,給予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相關政策支持。(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1. 支持相關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5G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開放實驗室和通信實驗外場等基地。對基地關鍵研發、生產設備按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2.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搭建5G核心器件技術開發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產品分析測試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基地和園區聯合優勢企業、科研院所、基礎電信企業等,瞄準國內一流水平建設5G產品認證、應用測試、網絡性能監測、產業監測分析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上述平臺按照關鍵軟硬件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3. 整合社會各方資源,組建各類5G應用聯盟等,搭建5G產業交流合作平臺,在標準制定、技術研發、試點應用等方面開展合作。(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4. 支持引資引智,鼓勵各市引進建設5G產業鏈,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對實際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5G產業鏈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20〕18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15. 支持企業發展核心設備器件、芯片、模組及終端以及5G應用產品及解決方案,對5G相關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盈利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200萬、500萬元;對上年營業收入5000萬到1億元年增幅超過30%的5G骨干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獎補;對上年營業收入300萬—5000萬元,年增幅超過50%的5G中小微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補。(皖政〔2020〕18號,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6. 壯大5G基礎材料及元器件企業發展,支持省內半導體企業布局砷化鎵、氮化鎵、碳化硅等5G基礎應用化合物半導體材料及器件生產線。對新建或在建關鍵設備購置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購置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7. 推動省級(含)以上產業園區加快實現5G信號高質量覆蓋。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建設5G產業園。對于5G產業規模1億元以上、年增長30%以上的園區,根據其規模、增速、投資強度及經濟貢獻等因素由園區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獎補。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或龍頭企業建設5G類孵化培育平臺,依據入駐企業、創業團隊、孵化畢業企業、融資等情況,對基于5G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皖政〔2020〕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8. 支持“5G+工業互聯網”“5G+智能制造”“5G+車聯網”“5G+能源互聯網”等重點產業應用,培植5G應用重點支撐產業鏈,對在上述領域獲得國家級試點示范、優秀產品、優秀案例及解決方案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廣電局、省財政廳負責)
19. 每年優選一批超高清視頻顯示器件、終端產品、內容供給、傳輸網絡、應用推廣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進入國家超高清視頻應用示范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視頻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對上一年度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超高清視頻創新產品,按年銷售收入的10%給予獎補,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廣電局、安徽廣播電視臺、安徽廣電傳媒產業集團負責)
20. 每年優選一批在5G相關領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顯著的創新創業團隊,每個團隊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21. 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賽區一、二、三等獎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2.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采取“創新券”等方式,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委托研發、工業設計、財務代賬、企業診斷、路演展示、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23.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對新入駐科技型初創企業三年內發生的房租、水電等費用,各地最高可給予100%補貼。(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25. 鼓勵各市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省級財政資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會研發投入額度和增長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補助企業研發投入。(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6. 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省最高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7. 每年審核選擇一批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在市、縣(市、區)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礎上,省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對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力、擁有顛覆性技術的科技團隊,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不受名額限制。(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28. 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150萬元,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30%。對引進我省急需緊缺的具有國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經歷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資性年收入超過50萬元、納稅10萬元以上者, 以用人單位實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生活補貼,每人最高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9. 發揮省級種子投資基金作用。推進20億元的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重點對接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項目,培育種子期、初創期前端企業。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5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元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30. 發揮省級風險投資基金作用。推進40億元的安徽安華創新風險投資基金、60億元的安徽安元創新風險投資基金、50億元的安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聯合市縣政府、社會投資主體設立子基金,重點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前端企業,實現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全覆蓋。省級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3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31. 允許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省科創板掛牌企業所獲得超額收益的1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允許種子期、初創期科創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根據約定,按照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鼓勵各地設立種子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32. 將科技融資擔保業務納入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鼓勵各地對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擔保集團負責)
33.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傾斜。(皖政辦〔2019〕18號,省財政廳負責)
34. 對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或在建項目,且實際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按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5.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五大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新建或在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200萬元)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6. 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皖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在1億元至10億元且營業收入超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超2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7. 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目錄的我省注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8. 對機器人本體技術指標達到《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2016〕109號)中十大標志性產品要求且已批量應用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生產企業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39.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業機器人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零部件生產企業50萬元, 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0.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41.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42. 對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3. 對省內機器人集成企業集成工業機器人的,按機器人售價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4. 對年度購置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機器人費用的15%給予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5. 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按其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6. 舉辦省級以上機器人大賽,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總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7. 機器人企業在國內外舉辦大型宣傳推介活動、機器人論壇和產需對接會,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8. 對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產業、軟件“鑄魂”工程等領域的國家級試點示范企業(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49. 對獲得國家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創新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支持智能硬件產品生產,對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突出、在我省生產且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 萬元的智能硬件產品,每年優選不超過50個給予一次性獎補,每個最高50萬元。對通過國家智能家用電器標準評定并在我省批量生產的智能家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對在我省生產成套智能家居系統且該系統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0. 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1. 對總部(含研發總部和區域總部)新落戶我省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2. 對我省數字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0萬元。企業首次進入國家“獨角獸企業”名單的,鼓勵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3. 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4. 每年優選一批企業級工業互聯網(云)平臺,每個獎補50萬元;優選一批工業互聯網(云)公共平臺,每個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5. 鼓勵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基于互聯網平臺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對平臺內創業項目年收入總計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平臺主體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6. 對獲得工業互聯網領域國家級、省級優秀解決方案的,每個分別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7. 對獲得國家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8. 對成功在“新三板”融資企業,省財政按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70萬元。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等境內外公開市場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400萬元獎勵。鼓勵各地配套制定獎補政策。(皖發〔2020〕4號)
59. 支持企業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所在市、縣(市、區)可給予單戶債權機構最高500萬元的獎勵,省級按實際獎勵額給予一定補助。(皖發〔2020〕4號)
60. 統籌制造強省建設資金,對經評定的“三首”產品省內研制和省內示范應用企業,省財政分別按檔次給予一次性獎補,合計最高500萬元。其中,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其單價(或貨值)的15%給予獎補;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1000萬元(含)以內價值的15%加上超出1000萬元價值部分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對省內企業投保“三首”產品推廣應用綜合險的, 按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時限為一年。每個企業每年保費補貼最高300萬元。(皖政秘〔2020〕5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安徽銀保監局等配合)
61. 對生物基新材料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3億元、5億元的企業,每上一個臺階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皖政辦〔2020〕2號)
62. 對省認定的成長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專精特新冠軍企業,每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50萬元、80萬元。對國家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每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2020〕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3. 深入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行動和安徽工業精品培育提升行動,對獲得國家“三品”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2020〕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4. 對總部新落戶本省的全國醫藥行業百強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5. 對醫藥企業產品取得國際注冊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每獲取1個產品的國際注冊批件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6. 對獲得歐洲藥品質量管理局EDQM認證、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認證、世界衛生組織PQ認證的本省醫藥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7. 對本省醫藥生產企業單個品種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8億元、10億元的,每上一個臺階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8. 對首次進入全國醫藥行業百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9. 對制造業企業分離后新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服務5家以上制造業企業的,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原制造業企業最高50萬元獎勵。(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0. 鼓勵支持企業廣泛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將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從2.5%提高到8%,確保60%以上職工教育經費用于一線職工的技能教育培訓。(皖政〔2018〕10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負責)
71. 鼓勵在省級以上開發區建立促進企業工資增長獎勵基金,對提高職工工資的企業每年按照實際增長總額的5%給予獎補。(皖政〔2018〕101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2. 對我省仿制藥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切實落實鼓勵企業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政策措施,對完成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每個品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可達300萬元。(皖政辦〔2018〕48號,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3. 全面推行天然氣大用戶直供氣,調整省內天然氣短輸價格。全年電力直接交易規模達到1000億千瓦時左右,落實降低制造業電價政策,各地可對大工業用電費給予適當補貼。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小微企業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船閘收費繼續執行下調10%減免政策。(皖發〔2020〕4號)
74. 繼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最低稅額標準征收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車船稅;契稅執行3%稅率。(皖發〔2020〕4號)
75. 各地在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內,可進一步優化土地使用稅等級范圍,降低稅額標準。(皖發〔2020〕4號)
76. 按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發〔2020〕4號)
77. “稅融通”業務支持對象從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M級,2020年累計投放額200億元以上。(皖發〔2020〕4號)
78. 對上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返鄉農民工首次創業,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繼續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職工在崗培訓補貼政策。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貼,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皖發〔2020〕4號)
79. 對從事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制造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按政策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規定落實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號,省稅務局牽頭)
80. 各地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裝配式建筑新上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定額度貸款貼息。(皖政〔2020〕21號,各市人民政府)
81. 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82. 裝配式建筑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加計扣除。裝配式建筑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
83.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規定給予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皖政辦〔2020〕4號,省財政廳負責)
84.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執行16%,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12月,對中小微企業免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6月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皖人社發〔2020〕11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5. 鼓勵通過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或以租賃方式供地、允許部分工業項目分期供地、適當下調競買保證金、實行過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對傳統工業轉為先進制造業或與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以及工業企業、科研機構轉型為生產性服務業等情況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用途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皖發〔2019〕7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86. 農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用戶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2019〕2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7.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皖財稅法〔2019〕182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廳負責)
88. 對納入公租房計劃管理的、面向企業職工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企業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皖發〔2018〕6號,省稅務局負責)
89.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皖發〔2018〕3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90. 對民營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按照規定稅前列支。(皖發〔2018〕38號,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91. 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92. 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93. 對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94.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95. 對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96. 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國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97. 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與大工業用電類別統一合并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合并后的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目錄電價。(皖政〔2018〕8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98. 鼓勵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研發設計、創意文化、旅游休閑、健康養老等業態。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企業退出后的工業用地轉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制造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批準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99. 支持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按照我省工商業兩部制輸配電價標準,參加全省電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00. 國家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藥品,無條件納入我省藥品采購目錄。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達到3家的,優先采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皖政辦〔2018〕48號,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安徽省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