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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三】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作者: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最后修訂:
2020-11-16 16:53:39

摘要:

這次修訂是條例實施十多年來第一次修改,將條例由八章、五十條調整充實為九章、六十五條;是一次全面修改,幾乎涉及原來的每個條文。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鑒于中小企業的成長周期和階段性特點,修訂過程中,一方面中小企業反映融資困難、抵御市場交易風險能力弱;另一方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反映對中小企業監管手段有限、信用評定困難、信貸風險較大。綜合考慮促進中小企業誠信經營、健全公開透明的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以及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等方面的現實需要,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健全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信用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的規定。

(二)關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原條例規定了省財政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條例實施以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基金增長很快,發揮了較大作用。修訂后的條例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進一步規范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對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創業創新等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要求設區的市和縣級設立的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同時,根據現行政策刪去原條例中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構成和具體投向,根據上位法明確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三)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促進

融資問題始終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能夠獲得融資的中小企業,也存在融資成本過高的問題。條例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細化省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的融資舉措,要求建立信貸激勵機制和銀行信貸保險和稅收聯動機制,制定解決中小企業精準化貸款問題的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

二是明確建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銀行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盡職免責辦法、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單獨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三是細化鼓勵、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的具體工作:擴大對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比例、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等。

四是明確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等法定方式融資。

五是要求發揮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作用,明確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鼓勵融資租賃、典當、信托等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六是要求健全以政策性融資擔保為主導的擔保行業體系。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國有資本金補充機制,安排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落實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支持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覆蓋率,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的信貸額度。

(四)關于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支持

在修訂過程中,許多地方和企業反映,原條例對創業創新規定的內容比較原則,建議補充細化有關扶持規定,加大支持力度。條例實施以來,我省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也出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必要轉化為法規內容予以固化、提升。條例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給予中小企業平等準入待遇。對中小企業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支持中小企業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公共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在招標時,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附加條件。

二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辦中小企業。明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在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取得的科技開發或者轉化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聘的依據。

三是降低中小企業用地成本。要求及時安排中小企業所需建設用地;鼓勵實行彈性土地出讓年限,支持新增工業用地以租賃方式供應;鼓勵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對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各類社會主體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

四是降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成本。規定中小企業支付給引進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據實列作技術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根據現行政策變動,鼓勵中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及其配件免征關稅。

五是細化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的措施。鼓勵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鼓勵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業轉移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明確政府應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對已經授權的發明專利按規定給予資助和獎勵,支持中小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發展,引導大型信息化服務商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信息化應用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五)關于中小企業市場開拓促進

修訂過程中,普遍反應原條例對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扶持力度不夠,綜合考慮企業發展和更高質量融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實際需要,條例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新增鼓勵中小企業研制、使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以及首批次應用新材料。

二是按照弱勢保護原則,細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性保護措施。根據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規定大型企業應當平等對待與其合作的中小企業;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強調政府采購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是鼓勵中小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借鑒上海市的相關做法,中小企業運用跨境電商等貿易方式拓寬銷售渠道,支持中小企業建立海外倉儲和海外運營中心。

(六)關于中小企業服務措施完善

中小企業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機制不健全,專業服務機構發展之后,缺乏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創業輔導、市場營銷、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各類優質專業機構,支持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希望政府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同時注重發揮市場的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保障。為此,條例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細化其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內容,并要求其按規定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給予獎勵。

二是完善對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支持措施。其一,明確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支持中小企業建立首席技師、技能大師工作室,對其從省外引進的人才,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助;支持中小企業結合崗位需要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按規定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其二,鼓勵職業院校調整專業,培養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專業技能人才。其三,新增政府對中小企業引進的人才,在住房、就醫、就學、落戶等方面予以支持;對中小企業引進人才所需的人才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其四,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將中小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比例,由“百分之二點五以下”提高至“百分之八”,同時對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是明確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的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有效服務。

(七)關于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優化

條例修改過程中,部分中小企業反映自身財產權益等得不到有效保護,主要表現在各類行政機關的檢查評比較多、行政審批事項流程繁瑣、企業維權成本較高等方面。為此,條例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新增政府應當深化針對中小企業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內容。明確政府應當放寬市場準入,深化對中小企業的“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行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二是新增規范處置中小企業和企業家財產權的規定。其一,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其二,對涉嫌違法的中小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中小企業財產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其三,新增了對中小企業信賴利益的保護,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對中小企業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

三是新增細化政府行政行為的規定。其一,明確履約守信義務。要求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中小企業依法簽訂的合同。其二,規范涉企收費管理。要求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其三,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明確行政主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要建立隨機抽查機制,能夠合并進行的,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四是強調維護中小企業監督權。其一,明確在制定與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意見。其二,要求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企業溝通聯系機制,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其三,明確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八)關于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的容錯機制

鑒于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工作中,現實情況復雜多樣,為進一步調動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修訂后的條例新增了促進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容錯機制,對給予容錯的對象、范圍和條件作出規定,對予以容錯的主要內容作出規定,對容錯權的救濟和保護作出規定。

(九)關于監督檢查

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政府的監督檢查行為,明確了責任追究:新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的規定;新增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的規定;采用列舉方式細化了依法追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具體情形。

修訂《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于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系列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從我省實際出發,以各地多年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實踐經驗為基礎,借鑒長三角先發地區立法經驗,進一步強化我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具體體現。它的修訂實施,必將進一步優化我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活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